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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沈小布 沈阳发布 2023-10-13

《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

日前正式发布

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从法律高度

明确了我市信用信息应当“如何征集”

“如何管理”“如何使用”等问题

一起去看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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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

新闻发布会

今日召开



市发展改革委一级调研员刘耀国

介绍情况


良好的社会信用是建立规范、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证,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多次鼓励各地制定社会信用地方性法规。近年来,沈阳市委、市政府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打造一流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着力强基础、补短板、重突破,求长远,持续推进全市信用建设制度创新、应用创新、服务创新,社会信用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


《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于2023年6月26日,经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报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7月27日批准,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正式迈入法治轨道,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创新社会治理,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社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下面,我介绍一下《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


一、《条例》的起草背景和重大意义


信用立法是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坚实基础,是确保信用机制有效落地的根本保障。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速发展,随着各类新情况新问题出现,迫切需要更加完善的立法,对社会信用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


一是贯彻国家文件精神,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2022年3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提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沈阳市全面落实国家文件精神,深入调研和实践,形成了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地方法规,为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是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提升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的迫切需要。长期以来,社会信用始终缺乏实施信用监管及提供信用服务的法治支撑,制度依据不够充分、失信治理效果不够显著、主体权益保护有待完善等突出问题亟需解决。我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进程,就是要将社会信用的实质转化为政府和市场主体一致承认并加以执行、遵守的规则秩序,从根本上解决新阶段的突出问题,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有序、长远发展夯实法治基础。


三是优化提升信用环境,打造一流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有力支撑。信用是最基础的营商环境,法治环境、信用环境建设成为当前我市打造一流国际化营商环境最紧迫、最突出的任务。《条例》规定了建设诚信政府、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等内容,为进一步提升政府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新阶段的信用法治保障。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以社会信用为主线,对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监管、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等进行规定。下面,我着重说明下《条例》的重点条款。


一是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立法首先需要明确的基本概念。为了全面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条例第四条规定,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明确了四大重点领域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内容,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二是关于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环节。《条例》规定了信用信息管理的方式,征集范围和要求,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查询、共享等管理活动。第十三条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由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和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组成,应当规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的纳入范围。


三是关于社会信用监管。社会信用监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条例》规定了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内容。第二十九条规定,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由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和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组成,应当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并及时更新和调整。


四是关于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条例》规定了信用主体应当享有知情权、异议权、信用修复权等合法权益。第三十四条规定,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责任追究等机制,依法保护社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五是关于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社会信用服务行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条例》规定了信用服务机构发展,信用服务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政府和市场共建共创、共享共用等内容。第四十一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社会信用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推动社会信用业态和社会信用产品创新,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信用服务市场,支持和规范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三、《条例》的突出特色


《条例》突出体现了四个方面特色:


一是注重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条例》从制度、操作、个人信息保护等层面,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及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失信信息的记录、严重失信主体的列入予以严格限定,防止失信行为认定泛化和信用记录的扩大化,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是注重打造良好的国际化营商环境。信用环境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的出台将极大提高企业和个人失信成本,倒逼责任主体依法守信,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为我市打造一流国际化营商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三是注重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通过多年在社会信用建设方面进行积极探索,沈阳在信用信息归集、平台建设和信用应用等方面行之有效的做法,将通过立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同时对近年来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立法予以调整和规范,助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四是突破性提出支持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及时帮助符合条件的重整企业终止失信惩戒,保证重整企业正常经营,是沈阳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的又一项制度创新,从法治层面助力企业重整复苏“加速跑”。


下一步,我们将推进《条例》的落地实施,着手建立“一目录三清单”管理机制,规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征集范围,严格规范失信行为认定及惩戒措施,形成具有沈阳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模式。


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副主任张子峰

介绍情况


《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已正式发布,这标志着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法治化、规范化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作为全国为数不多出台地方信用法规的城市,条例的出台必将为国家层面的信用立法工作积累更多实践经验,做出更多沈阳贡献。


信用信息作为识别、分析和判断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在促进社会信用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等方面,起着基础性、决定性的作用。《条例》从法律高度,明确了我市信用信息应当“如何征集”“如何管理”“如何使用”等问题。


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作为我市专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将在《条例》赋予的职权框架下,更规范、更系统、更严谨地开展我市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工作。


一、数据归集有据可依


《条例》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要求和《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内容基础上,在数据征集方面结合沈阳实际,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进一步丰富、具化,形成了《沈阳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并定期更新,为我市开展信用数据征集提供了标准和依据。


目前,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自然人公民身份号码为标识码的市级信用主题库已经建成。截至8月底,市信用平台累计征集各类公共信用信息27.36亿余条,涵盖商事主体(存续企业+个人工商户)117.8万户、自然人963万人。


二、数据管理更加规范


市信用中心将依法通过开放、共享、查询等方式免费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共信用信息。市信用平台和信用中国(辽宁沈阳)网站是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开放和使用的统一载体。


除公共信用信息外,《条例》也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按照约定向市信用平台提供市场信用信息。我们将按照《条例》规定严格执行信用主体信息保护相关要求,依法、依约向查询单位提供信用信息。信用中国(辽宁沈阳)网站上常态化公示企业红黑名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企业信用报告等内容。


三、数据安全更有保障


《条例》的发布有助于将信用数据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基础性战略资源来管理。为此市信用中心从云、网、数三个方面加强了数据安全管理。


一是将信用平台和信用网站部署在市“政务云”,依托全市一体化安全防护中心统筹进行安全管理,强化了入侵检测、自动封堵和全流量存储,实现了对恶意攻击实时监测、智能拦截、全程溯源。


二是在政务网络边界采取访问控制、恶意代码检测、访问行为审计等安全措施,确保线路安全畅通。


三是设置数据安全治理平台管控策略,形成数据安全分类分级分布清单,建立敏感数据识别规则,确保信用数据在使用、传输、存储等环节安全。另外,我们还采取人防+技防的工作模式,市大数据管理中心配备了20人的专业技术团队,7×24小时不间断监测,实时提供专业技术保障。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条例》所赋予的责任义务,更加规范、严格地做好信用平台、信用网站建设维护工作,做好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应用工作,推动《条例》落地落实落细,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为我市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首战告捷做出贡献。


 发布会上还回答了 

 记者提出的相关问题 


《条例》出台后,我市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还会有哪些创新性举措?

市发展改革委一级调研员刘耀国:为深入贯彻落实《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近期,我们将会同11个部门联合印发《沈阳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的试点方案》,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依托,以信用信息共享数据为依据,在企业申请上市事项中,开展利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10个领域的无违法违规证明的试点工作实现企业“一窗口”申请,无违法违规情况“一纸”证明,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腿”,让企业“少跑路”。此外,我们还将在数字信用、信用评价地方标准、沈阳现代化都市圈信用一体化建设等方面探索创新,让信用助力企业融资、政府监管和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失信主体如何完成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

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副主任张子峰目前,信用修复越来越受企业所关注。市信用中心在市政务服务大厅设有信用服务窗口专门负责接待企业来访。按照国家关于企业信用修复的最新要求,从今年5月份起,企业信用修复一律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入口自主申报办理。市信用中心负责上报申请的市级审核工作。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3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1年。公示期满后,企业即可申请修复。如果有问题或疑问,请拨打电话024-83963862,我们有专业人员负责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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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摄影:石峰源

编辑:刘莹

美术设计:夏爽

运维支持:沈阳网

转载请注明:沈阳发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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